黃姓男子今年5月間翻越別人家圍牆,接連打開兩輛車的車門,竊取合計160元後離去,車主發現車內零錢不翼而飛向警方報案。彰化地方法院審結,依犯踰越牆垣竊盜罪,判處黃男有期徒刑7月。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黃男今年5月某日清晨2點多徒步經過溪湖鎮一處人家,見四下無人,翻越圍牆進入後,見庭園中兩輛車均未上鎖,接連打開車門竊取車內零錢各100元、60元,得手後隨即離去。天亮車主要駕車出門前發現車上零錢失竊而報警,警方調閱路口監視畫面,循線逮捕黃男。
法院認為,黃男先前因竊盜等案件被彰化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,民國113年8月縮短刑期執行完畢,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可認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顯未思悔過。
彰化地院審酌,踰越牆垣方法行竊為加重竊盜犯行,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及危害社會治安甚鉅,實屬不該,惟考量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黃女的素行、犯罪動機、竊取物品價值、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