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一名男子在自家機車置物箱內,發現一封指名道姓的傳單,內容竟是另一名張姓男子的「自白」,直指妻子因為不孕,趁著他上中班、載家人回台南的空檔,與張男在台北、新北甚至日本名古屋「數次發生關係取精」,還附上出遊照及消費發票、私密對話等證據,徹底擊垮這段婚姻簽字離婚,男子不甘受辱怒告「小王」張男,法院竟罕見判綠帽夫敗訴。
判決指出,前年2月男子收到這封「取精傳單」深受打擊,飽受失眠、焦慮折磨而前往身心科就醫。他憤而控告張男故意挑釁,不法侵害他作為配偶的「人格法益」與「身分法益」,要求精神損害賠償9萬元。
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,隱私權是妻子的,丈夫不能代為求償,傳單雖是塞給丈夫看,但內容揭露的「不孕症、私密性關係」屬於女方的個人資料。原告不能因其為配偶或收受對象,就取得替女方請求隱私受侵害的賠償權利。
另外,精神不適不等於重大侵害。法官指出,原告閱覽傳單後雖感到極度困擾、憤怒或悲傷,但精神上的不愉快,在法律上並不當然構成人格或身分法益受到「重大不法侵害」。
法院並認定被告張男不需對「婚姻變化」負全責,縱使第三人的行為是促成夫妻失和或協議離婚的原因之一,亦非當然應就婚姻關係的變化負損害賠償責任,仍須視其行為本身是否直接侵害原告法律保障的權利。最後,原告除就醫紀錄與主觀感受外,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,因此難以採認,判決原告敗訴。全案可上訴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