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市郭姓女子去年11月底至新光三越百貨左營店地下2樓超市逛街時,偷走店員搶購來擺在架上的一顆約160元「蘋果糖葫蘆」,放入同行妹妹紙袋離去。案經橋頭地院審結,依竊盜罪判郭女罰金3000元,緩刑2年,並須向國庫繳納800元,偷一顆糖葫蘆付出23倍代價不斐。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郭姓女子去年11月30日晚間10時許,在高市左營區新光三越百貨地下2樓超市內,發現周姓店員將在該百貨10樓日本展購買的價值約160元的蘋果糖葫蘆放在貨架上,趁周女不注意,偷走糖葫蘆丟入不知情的同行妹妹的紙袋內從容離開現場。
後來周女發覺蘋果糖葫蘆遭竊,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,警方循線查獲郭女到案,並依竊盜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起訴。
原本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但橋頭地院法官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後郭女於法院審理程序中當庭坦承犯罪,法官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審酌郭女不尊重他人財產權,率然竊取他人財物實屬不該;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、態度尚佳,且過去並無故意犯罪前科,素行良好,衡其學經歷與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,依竊盜罪量處罰金3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元折算1日。
原本提告的店員周女審理時希望郭女依被竊糖葫蘆價額的5至10倍價格捐錢給流浪動物保護機構做為緩刑條件。但法官考量避免獨厚特定公益團體及執行上的難度,認由郭女向國庫繳納做為緩刑條件較為妥適,給予郭緩刑2年,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,向國庫繳納8佰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