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隆市沈姓男子去年1月酒後到派出所對一名巡佐辱罵「你是流氓」、「警察流氓」、「禿頭」等語,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8天,警提民事損害求償,法官判決沈要賠15萬元,沈不滿提出上訴,主張他當天陳情被拒,言詞內容屬正當防衛,一審判決違反憲法言論自由,但二審法官以言詞具侮辱性及針對性,手段非正當防衛駁回。
基隆地院一審判決書指出,沈男稱民國112年間曾因行車糾紛,遭3、4人毆打成傷,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查獲2人,但沈男不滿警只查獲2人,去年1月2日晚在家飲酒後,3日凌晨到東光派出所值班台前,大聲表明不滿他被打傷案件處理情形,說了十多分鐘後,對一名巡佐及在場員警稱,「你們失職」、「你在這邊幾十年,在這邊腐化、腐爛」等語。
巡佐告知沈男喝酒爛醉行為需要保護管束,沈拒絕簽保護管束同意書,還大罵「流氓」、「你是流氓」、「你是地方人,你是流氓」、「警察流氓」等語,巡佐當場逮捕沈,對其宣告訴訟權利、使用戒具手銬,銬在人犯戒護區。沈被上銬後仍接續罵不停,還說「沙小」、「什麼東西禿頭」等。
刑事部分,法官原依妨害公務判沈男有期徒刑5月。沈提上訴,法官撤銷原判決,認為不構成妨害公務,改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8天。
巡佐民事提告沈男貶損名譽與社會評價,指蒙受難以形諸於筆墨精神上痛苦,依民法侵權行為求償30萬元,法官一審判決沈男要賠15萬元。
沈男不滿提上訴,主張此前遭「暴力傷害、電話恐嚇」長達2年然持續報案陳情皆無斬獲,案發當日再次前往東光所報案陳情,輪值外勤職務巡佐在東光所值班台前干預、阻止「行使合憲陳情之權利」,言詞乃「比例性」、「防衛性」維權。
法官勘驗相關影音,認為沈男言詞聲音宏亮,足以令在場不特定人均得聽聞,言詞具侮辱性,以一般社會通念,均在嘲弄、謾罵、鄙視、攻擊,屬情緒性人身攻擊,為輕蔑他人、使他人難堪之用語,客觀上足使人誤認巡佐乃怠忽職守、找麻煩之人。
法官說,沈男指無法報案等說法云云,認為縱有此情況,應循合法管道向東光所上級單位提出申訴,而非以侮辱言詞辱罵警察,也無涉違憲,辱罵言詞並非正當防衛行為,賠償15萬為合宜,駁回上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