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,移民業務廣告須經審閱確認,才能散布、播送或刊登此規定違憲並即日起失效,移民署表示尊重判決結果,將配合研擬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。
移民署進一步說明,當初訂定移民業務廣告須事前審閱之原因有三,第一,入出國及移民法在1999年制定,當時社會環境網路尚未普及,民眾對外國移民法令及代辦業者缺乏查證管道,導致消費者因信任誇大不實廣告,而遭受難以回復財產及身分權利損害,所以由政府出面規範廣告刊登及審查。
第二,透過事前嚴格的行政管制機制,降低移民業務糾紛與後續國內甚或國際司法爭訟,以保障民眾權益;第三,鑑於移民業務涉及個人國籍及身分變更之重大權益,有必要採取較強管理手段。
違憲條文包括,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前段規定,「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,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,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,始得散布、播送或刊登。」
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「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仍不改善者,勒令歇業:...四 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。」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