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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新聞網
14小時前

前女友控未同意拍性行為影像 法官見她對鏡頭做一動作判男方無罪

楊姓男子被前女友指控交往期間,未經她同意拍攝兩人性行為影像,並遭檢方起訴。法官勘驗楊男拍攝影像,指有女方臉部特寫、做鬼臉畫面,難認女方不知情。女方曾說「你真的給我錄」等話,也難認有拒絕拍攝之意,判決楊男無罪。全案可上訴。

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楊男與一名女子交往期間,2024年3月間分在基隆租屋處及宜蘭縣一家民宿內,未經女友同意,持手機攝錄兩人性行為過程性影像,涉犯刑法妨害性隱私罪。

檢方偵查時,楊男承認有攝錄與女友的性影像,但並沒有犯妨害性隱私等罪行為,辯稱在拍攝的時候,女友都知道,也同意。楊男的女友則稱,那些性影像都是她拒絕無效後才被拍攝,並非有經過她的同意。

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,法官勘驗黃男拍攝的影像檔案,從畫面研判應在楊男的女友視線範圍內進行,且有臉部特寫,或她對鏡頭做鬼臉,難認女方不知情。

部分檔案有女子以手遮鏡頭或臉的動作,但曾說「你真的給我錄」等話,從畫面也難認楊男有不理女方拒絕而持續攝錄情事。另有女方以手遮臉或眼動作,因女子當時雙手因性行為而移動,難認是拒絕拍攝之意。

女子提出與楊男的LINE對話截圖,證明她並未同意楊男拍攝性影像。法官認為,雙方既因分手而起爭執,在LINE對話中屢對攝錄性影像有所爭執。但女方也有稱,「我只是單純不喜歡被脫光攝影而已」等語,難以推論楊男在攝錄當下,未獲女方同意。

法官指出,全案除女方單一指述,並無其他補強證據,足以擔保指述真實性,即難僅以她的指述,作為被告有罪唯一證據,因此判決楊男無罪。

新聞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17/980148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