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事會議引發校園濫訴、小案大辦爭議,教育部今(7)日下午公布再改革版本,修正教師解聘及成績考核辦法。相較今年1月改革著重「檢舉後如何分流」,這次再把防線往前推,教師行為若明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規定的合理管教,學校應直接結案,連決定案件是否受理的會議都不用開;一般考核案件則明確改為「校內調查為原則、外聘為例外」。
教育部修正教師解聘辦法第8條、第9條之2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,重點為簡化案件處理程序及維護教師合理管教權,並兼顧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教育專業。
第一項改變是讓合理管教案件更早結案。新制明定,學校接獲檢舉後,若教師行為明顯屬於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情形,包括依法令行為、業務上正當行為、為維持教學秩序與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管教行為等,或符合各校依教師法訂定的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,均屬合法行為,學校應直接結案,並於20日內以書面說明理由通知檢舉人,不必再召開第9條所定會議決定是否受理,也不進入後續調查。學校可改採親師生溝通、行政晤談等方式化解衝突。
不過,檢舉人若不服學校結案,仍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陳情,由主管機關審議決定。主管機關若直接接獲檢舉,發現教師行為明顯屬解聘辦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,也應通知檢舉人結案,不再轉交學校處理。
第二項改變是限縮外聘調查。一般成績考核案件原規定由校內人員調查,「必要時」得派校外人員;新制把例外條件明確化,只有因員額編制、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特殊情形,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,才能派校外人員。
教育部並提出4項配套,包括研訂教師一般管教措施16項實施指引;10月中公布教師法律諮詢補助作業要點;10月底公布校園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;另強化家長管教責任,家長不配合學生輔導,必要時可進行社政通報。
教育部今年1月已修法刪除匿名檢舉、建立案件初篩分流及增加輔佐人等,新制實施後,受理送校事會議案件占原檢舉案件比率由82%降至22%;相關辦法7月遭立法院退回,要求重新檢討、更正後再送立法院備查,教育部9月再邀各界研商,提出此次修正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