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記者/屏東報導
顏姓男子、黃姓男子、張簡姓男子、林姓男子4人被控分工經營應召站,容留6名泰國籍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,其中1人為未滿18歲少年,被警方查獲依妨害風化等罪起訴,法院審理後認定4人犯罪,其中顏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,黃男11月,張簡男9月、緩刑3年,林男10月、緩刑3年;另有部分被訴犯罪事實因證據不足,4人均獲判無罪。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顏男與黃男自113年11月9日起到114年3月10日在屏東縣某鄉經營應召站,顏男負責主要營運及收取性交易款項,黃男則負責打掃環境、安撫及提醒應召女子工作狀況;林男出資並取得分潤,張簡男則負責查看監視器、把風及收取性交易款項後轉交經營者。
4人先後容留6名泰國籍女子從事性交易,其中1名女子為未滿18歲少年。顏男、黃男明知該女子為少年,仍共同以營利為目的容留其從事有對價性交行為,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。
法院認為,黃男雖辯稱自己只是幫忙打掃、陪同顏男前往應召站,應屬幫助犯,但法院卻查出他不僅加入「高雄」、「屏東」等工作群組,了解應召站營運狀況,還會安撫女子、提醒工作態度,且可從應召站收入中取得約1成分潤,因此認定她與其他被告具有共同經營及獲利關係,屬共同正犯。
而4人共同容留6名女子從事性交易,犯罪所得合計超過百萬元,其中男實際獲利75萬2040元、黃男8萬3560元、張簡男15萬2000元,林男則獲利25萬元,均依法宣告沒收相關犯罪所得。
量刑部分,顏男雖為主要經營者,但始終坦承犯行,並與未成年甲女達成和解、賠償損害,且繳回犯罪所得,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,6罪合併應執行2年3月。黃男角色較為邊緣,同樣與甲女和解並賠償,應執行11月,得易科罰金。
至於張簡男因負責把風、看守約4至5個月,獲得15萬2000元薪資,法院判應執行9月、緩刑3年;林男則因僅出資、未實際參與營運,且主動繳回25萬元犯罪所得,判應執行10月、緩刑3年。
此外,檢方另指控4人容留另外4名泰國籍成年女子從事性交易,但法院查出該4名女子是在另一處應召站被查獲,與被告地址不同,且女子均表示未見過顏男等4人,卷內也沒有證據證明兩者經營場所相同,因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,這部分4人均判無罪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