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陳崑福/屏東報導
方姓女子日前開車行經國道10號燕巢路段,因下交流道車流壅塞,跟著車陣駛入路肩排隊,遭民眾檢舉並開罰4000元。她喊冤指稱不靠右恐插隊、碰撞,且路肩標示不明提出行政訴訟,法院審理認定塞車並非違規使用路肩的理由,判決駁回,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方姓女子於113年3月4日上午7時49分許,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0號西向13.8公里處,因下交流道車流壅塞,跟著一旁車流駛入路肩排隊,遭民眾檢舉,被開罰4000元,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。
法院審理,檢舉人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,當時外側車道前方並無車輛,左側有大型聯結車行駛,反而右側路肩已有一排車輛呈現塞車狀態;畫面於7時49分45秒清楚拍到方女車輛車牌,行駛在路肩上,之後並可見13.7公里及13.6公里標誌,以及前方「路肩通行終點」標誌。
方女主張,當時下交流道車流長期壅塞,準備下匝道的車輛都是靠右排隊緩行,若不進入路肩,從外側車道切入匝道反而可能造成插隊、碰撞或追撞;且事後該路段已改設為匯出車道,顯示原有標線規劃與交通需求不符。她也認為路肩開放標誌太小,駕駛錯過後就難以確認是否開放。
法院勘驗相關影像後認定,方女當時確實行駛於路肩,而且國道10號西向16.52公里至13.65公里路段當天並未實施機動開放路肩措施,因此不能因匝道壅塞就自行駛入路肩。
法院指出,高速公路路肩原則上禁止一般車輛行駛,僅在緊急事故救援,或主管機關為疏解特定時段、路段交通壅塞而公告開放時,車輛才可依規定使用。當天該路段既沒有開放路肩措施,駕駛就應依車流順序行駛,不得自行利用路肩。
法院認為,方女是合法考領駕照的駕駛,對高速公路路肩使用規定理應知悉,即使當時匝道確有壅塞,仍應循序等候;縱使她並非故意違規,也有「應注意、能注意而未注意」的過失。
法院並表示,如果駕駛人認為匝道設計或號誌標線不當,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映要求改善,但在改善完成前,仍應依現有交通規範行駛,不能自行判斷規定不合理就違反管制,否則恐造成交通秩序混亂。認定方女違規使用高速公路路肩事證明確,判決駁回其訴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