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登記參選竹北市長,但傳出李貞秀除籍未滿10年,依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21條規定,無法成為民選公職候選人。對此,李貞秀今(6)日晚間回應,她27年前已依法核准定居並完成戶籍登記,批評政府如今改變當年戶籍登記法律效果,呼籲依法行政,「不要蠻橫打壓公民參政權」。
年底九合一選舉將在11月28日舉行,陸委會日前公布,這次有25名中國籍配偶登記參選,其中4人未繳交喪失原籍證明,已繳交者有7人的喪失原籍證明時間未滿10年。對於李貞秀登記角逐竹北市長,知情官員透露,李貞秀除籍未滿10年,依《兩岸條例》第21條規定,無法成為民選公職候選人。
對於李貞秀的參選資格,新竹縣選委會今天表示,相關候選人資格須由委員會依規定審查,明天將召開委員會,討論各鄉鎮市長、代表參選人等資格,預計明天中午過後公布審查結果。
對此,李貞秀今晚在臉書發文指出,她1999年的戶籍登記是由主管機關依法核發,所申領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非假證;依戶政機關當年核准初設戶籍日期計算,至今已設籍27年,遠超過10年。
李貞秀並指出,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21條規定,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,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」。她主張,自己27年前已依法核准定居並完成戶籍登記,當時有效法令並未要求提交相關證明,如今主管機關主張10年期間應從日後完成證明程序後起算,等同改變當年戶籍登記的法律效果。
李貞秀表示,依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例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若擁有大陸地區戶籍或護照,應撤銷台灣地區戶籍;她27年來中華民國國籍、護照及戶籍均未遭撤銷,也持續依法納稅,因此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國民及台灣地區人民,應享有憲法保障的完整公民權利。
李貞秀強調,憲法保障權利若要受到限制,必須以法律為之,不應透過行政命令或函釋限制,並呼籲賴政府不要刻意挑起族群紛爭,主管機關應依法行政,也不應將陸配視為「二等公民」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