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嫌當街持刀砍殺妻子與小姨子,奪走兩條性命,去年在新北市土城發生的家暴殺人案,謝姓兇手一審被判無期徒刑,但被害人父母收到判決書後,再度出面發聲,對判決理由難以接受。
被害人父親說道,「二審給我們個機會,把這個惡魔能判死刑。」
被害人母親提及,「我們如果不是為了兩個孫子,我早就沒有勇氣活下去了。」
講到聲淚俱下,死者家屬不滿,合議庭提得理由之一,是依據憲法法庭死刑釋憲判決例示,審酌認定兇手犯行不符合判死標準。尤其提到在沒有其他加重因素的前提下,單看死亡人數,必須達3人以上,才符合判死要求的情節最嚴重之罪。
被害人父親表示,「兩個女兒冤枉死的、被殺死,要幾個,我們全家都被殺死,這樣才算連續殺人嗎?」
回顧死刑釋憲判決,一共設下8大門檻,要判死的一大要件,就是犯罪情節必須是最嚴重,憲法法庭更從犯罪的動機、手段與結果分別舉例。一審合議庭逐一比對,審酌後認定被告不是有預謀的連續殺人、犯罪手段也沒有特別殘酷,更稱例示說的殺害多人須是3人以上。
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指出,「我們如果會去特別去標定那個人數的,往往是針對行為主體,就犯罪者比方說聚眾鬥毆、加重詐欺,在我們《刑法》裡面不會去說,殺幾個人他的法定刑會不一樣,人命無價,犯罪情節是不是重大,達到一定要判死刑這個,我們基本上是留給法官,一個很大的裁量空間。」
面對判決掀起風波,新北地院回應,按照檢察官舉出的事證,無法證明被告預謀連續殺人,有再犯之虞以及無法教化,因此依憲判8意旨,無從科處死刑,但被害家屬已與律師討論,將請檢察官提上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