蘇姓男子走在路上被撞,訴請開車肇事的沈男和違停的謝男連帶賠償。法官審理後,判決蘇男求償醫療費、眼角膜修復、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78萬多元有理,但求償全口植牙、臉部重建費750萬元無證據支持,判決兩人不用賠償。
判決指出,謝男將轎車違規停放在基隆市源遠路機慢車優先車道,蘇男前年10月28日走在謝車左側時,被沈男駕駛的小貨車右後視鏡擦撞,導致頭部損傷、右側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等傷勢,因而訴請沈男和謝男連帶賠償近898萬多元。
蘇男訴請的賠償費包括醫療費6萬多元,後續牙齒全口植牙補牙粉費用464萬元,臉部重建費用250萬元,眼角膜修復費用15萬元,看護費用36萬多元,工作損失26萬多元和精神慰撫金100萬元。
沈男和謝男都辯稱,任職的物流公司因事故已給付蘇男23萬多元,他對蘇男求償的醫療費、眼角膜修復費及工作損失無爭執,但植牙補牙粉、臉部重建及看護費,蘇男未提出單據,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也過高。
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,蘇男請求沈男和謝男連帶賠償醫療費、眼角膜修復費用及工作損失應予准許。看護費部分,醫院診斷證明書未能證明蘇男去年1月至4月有聘請看護必要,請求賠償不應准許。
牙齒全口植牙補牙粉、臉部重建費用部分,法官說,蘇男提出的牙醫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、相關醫療費用參考資料等證據,無從證明他確因車禍需要牙齒全口植牙補牙粉、臉部重建等治療,請求賠償不應准許。
精神慰撫金部分,法官審酌交通事故原因、傷勢程度等情狀,認以請求30萬元為適當。最後判決沈男和謝男應連帶賠償蘇男78萬多元。扣除物流公司已給付23萬多元,兩名被告應再賠償43萬多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