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黃姓男住戶在去年間酒後欲擅闖社區管理室,借用對講機,遭盡忠職守的楊姓保全勸阻,但黃情緒失控,對保全狂飆「幹〇〇」、「大〇趴」等連串不堪入耳的粗話,時間達11分鐘,此舉雖讓保全深感難堪憤而提告,黃男辯稱,僅是「語助詞」。一審引憲法法庭判決,認定此為衝突下的短暫情緒發洩,判無罪,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,仍認粗鄙言詞,未實質貶損保全的社會評價,駁回檢方上訴,維持無罪判決,全案確定。
檢警調查,黃男為台中市某社區住戶,楊男則為該社區保全。2025年4月1日下午4時55分許,黃男飲酒後前往一樓管理室,堅持要進入櫃台內自行使用對講機。
楊男見狀上前勸阻,客氣表示若需聯繫住戶可代為撥打,請黃男勿擅闖櫃台區域。未料黃男當場惱羞成怒,竟不顧公共場所他人眼光,瘋狂對著正常執行勤務的楊男辱罵「幹〇〇」、「大〇趴」、「你要被〇就去給別人〇」等極具攻擊性的字眼。楊男自認盡責卻遭此般羞辱,氣憤之下向警方報案,檢方後續依公然侮辱罪,起訴黃男。
台中地院審認,黃男雖坦承口出惡言,但辯稱僅是語助詞、無侮辱犯意,援引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,指出語言表達是否構成侮辱,不能僅因用語負面粗鄙就入罪,否則恐淪為「髒話罪」。
法官認為,此案起因於使用對講機的社區公共事務衝突,黃男是在雙方理論過程中一時情緒失控而衝動發言,屬偶然、短暫的言語攻擊,並未觸及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核心,也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,判處黃男無罪。
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,痛批黃男狂罵長達10多分鐘,言詞充滿蔑視、嘲弄,且長期霸占管理室冰箱等資源,對保全積怨已久,不僅嚴重影響保全執行職務,更對其真實社會名譽造成貶損,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有違經驗法則。
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指出,黃男固然言詞粗魯,但以當今社會通念,旁人只會認為保全職業素養佳,反而會降低對黃男自身的社會評價。
二審認定,黃男的粗鄙言詞尚未實質損害保全的人格主體地位,駁回檢方上訴,維持無罪,全案確定不得上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