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市警第一分局周姓警員騎腳踏車撿到裝有兩件新衣的提袋,竟侵占入己,一審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5000元;他上訴辯稱怕物品掉在路中造成危險,撿起後就投入舊衣回收桶。二審合議庭認定,他將衣物留在自己控制下數日,得知警方追查才投入回收桶,駁回上訴定讞。
周姓員警2年多前遭已婚女子指控性騷擾,在通話中詢問「那我有什麼好處」、「不是錢的問題,那你要陪我嗎?」女方回答「陪你,那個嗎」,周回「要嗎」,遭警局記一大過;今年6月雲林斗南一場宮廟活動,有女舞者疑似遭人觸摸臀部,嫌犯經起底又是周,分局指出,先調離警備隊,並決議祭二大過免職。
判決指出,周姓警員去年11月5日晚間8時許,騎腳踏車行經台南市東區崇善路,拾獲王姓男子遺落的黑色提袋,內有新買的紅色連帽長袖T恤、米色長袖外套各一件;王當晚報警,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,發現竟是周姓同事撿起,並在舊衣回收桶內尋獲衣物,將周移送偵辦。
檢方偵訊時,周承認撿到王遺落的物品,但否認侵占,辯稱「我覺得那些物品是沒有人要的」,發現裡面是兩件衣服,就將衣服丟入舊衣回收桶;台南地院一審將周判處罰金5千元,周不服上訴,主張下班途中看到提袋掉在路中,其他騎士都閃過,擔心有人發生危險才撿起。
周表示,他打開袋子,發現沒有文件、只有衣服,以為是別人準備回收或載運途中掉落,便投入舊衣回收桶,沒有占為己有之意;若要侵占,放進自己的包包即可,不必掛在腳踏車上讓大家都可以看見。
合議庭指出,王姓男子證稱,衣服是當天下午在服飾店購買的新衣,均以透明夾鏈袋包裝,放置在手提袋內,警方尋獲時完整未受損;足認遺失物外觀上難認是他人丟棄的舊衣,且因有良好提袋包裝,掉落在近道路中央的機車停等區,依一般經驗極可能是騎士不慎遺落。
合議庭表示,周在警詢時稱,拾獲後將提袋掛在腳踏車手把,騎約5分鐘就投入回收桶;二審又改稱騎過回收桶後繞回投放,但監視器顯示,他是先停在路邊檢視物品,再夾在腳踏車後方鐵架離去,經過回收桶時並未投放。
蘇姓回收桶管理人證稱,去年11月6日上午11時曾清空回收桶,當時沒有該提袋,直到同月9日中午,有人致電自稱是警察,表示要拿黑色提袋裝的衣物;經向德高派出所查證,所內卻沒有該名自稱警察的人士手機號碼,當晚與派出所員警開桶,才發現失物。
合議庭說明,周承認是他打電話給蘇,並稱警方先通知他撿到別人的東西,若拾獲當天就投入回收桶,只須告知警方位置即可,周卻先聯絡管理人;認定周是在得知警方追查、控制衣物數日後,才將衣物投入回收桶。
合議庭審酌,原審已考量衣物由失主領回、周未和解及犯後否認等,認定罰金5千元量刑妥適,駁回上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