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曾姓警員於2022年間,在中壢地區執行勤務時,明知攔查的汽機車駕駛或是遭吊銷或註銷駕照,竟改開罰則較輕的罰單,讓駕駛們少繳逾2.4萬元罰鍰,桃園地方法院審結,依3次貪汙的圖利罪判應執行2年、褫奪公權2年,緩刑3年,支付公庫5萬元,可上訴。
犯罪事實指出,曾姓員警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6年2月5日間任職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,負責綜理所屬業務及執行警察職權,依法具有法定職務權。依道路交通相關規定,員警查獲交通違規,如無情節輕微、適合勸導免予舉發的情形,即應依法舉發並填製交通違規通知單。
曾員於2022年2月27日晚間攔查違停的葉姓駕駛時,未對被吊銷駕照的葉男開罰,卻對黃姓女乘客開立禁止臨停300元罰單,讓葉男獲得9000元不法利益;同年3月29日下午,攔查同樣違停的陳姓駕駛時,又未依規定舉發陳男無照駕駛,而是對呂姓女乘客開出600元禁止臨停罰單,讓陳男減免9000元罰鍰;同年8月14日晚間,攔查已被吊銷駕照卻騎車逆向行駛的梁男,只開900元逆向行駛罰單,未舉發梁無照違規,讓梁男少繳6000元罰鍰。
法院審理時,曾員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,供述與梁男、葉男、陳男及黃女等人證述相符,另有密錄器譯文、畫面截圖、勤務分配表、員警工作紀錄簿、交通違規資料及相關裁決資料等證據佐證。法院因此認定他的自白與事實相符,犯罪事證明確。
法院認定,曾員3次行為均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,以及刑法第216條、第213條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,且貪汙罪法定最低刑度5年以上徒刑。
但法院認為,曾員3次犯行所得分別為6000元、9300元及9300元,均未超過5萬元,且他的行為主要是明知駕駛違反交通法規仍未完整舉發,認為犯罪情節相較於將犯罪所得自行中飽私囊的貪瀆案件尚屬輕微,因此依法減刑。
法院指出,曾員審理時坦承犯行並知所悔悟,歷任警職期間執行勤務尚稱勤勉,曾獲嘉獎、記功等獎勵;而且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他收受賄賂或取得個人利益,與長期利用職務營私舞弊的典型貪瀆犯罪有所不同。
法院審酌,曾員身為交通大隊警員,本應遵守法令執行交通稽查勤務,卻為讓3名駕駛取得利益而漏未開立部分舉發通知單,使違規駕駛免於原本應接受的行政裁罰,也讓國家失去追究違規及徵收罰鍰的機會,並影響交通違規裁罰制度的正確性。法院考量其坦承犯行、前科素行、智識程度、職業、家庭及經濟生活等情狀後,分別判處3罪各有期徒刑1年8月、褫奪公權2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