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閔文昱/綜合報導
台南市陳姓男子名下2輛自用小客車,因未懸掛號牌停放在道路旁空地,遭警方各開罰3萬6000元,合計7萬2000元,牌照也遭扣繳不發還。陳男不服處分,主張警方在移置車輛前以不正當方式進入車內查找車身號碼,因而一路提起行政訴訟,不過案件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,仍遭判決駁回,敗訴確定。
判決指出,陳男2輛車在去年10月1日晚間9時42分、9時46分,分別停放在台南市某巷弄前方及斜對面空地,當時均未懸掛號牌。警方巡邏發現後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12條第4項,以「汽車未懸掛號牌,於道路停車」逕行舉發,台南市交通局今年1月6日分別裁罰3萬6000元,並扣繳牌照。
陳男主張,警方在移置車輛前便進入車內取得車身號碼,認為查證程序不合法。不過法院審理認定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》相關規定,對於未懸掛號牌且應移置保管的車輛,若無法透過車外方式查明車主身分,警方得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、車身號碼或車內證件,以確認車輛所有人,因此本案員警的查證及舉發程序並無不法。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,駁回陳男上訴,案件確定。也就是說,2輛無牌車各3萬6000元的罰款及相關牌照處分均獲維持,無法再上訴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