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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立新聞
18小時前

周玉蔻判刑9月不得易科罰金 理由出爐

資深媒體人周玉蔻、蔡玉真因被控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「晶華緋聞案」女主角,高等法院二審判處各9月、6月有期徒刑,蔡玉真部分得易科罰金,周玉蔻則不得易科罰金,意即若全案確定,周玉蔻得入獄服刑。高院判決理由也出爐,認定周玉蔻為主導者、發動者,始終否認犯行,難認有悔意。

原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2人各1年6月有期徒刑。高院審理後認為,周、蔡2人均否認犯罪,且經調查審理後,足認2人有妨害名譽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行,所犯法條為刑法誹謗罪、散布文字誹謗罪、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。

蔡玉真於電視政論節目上發表誹謗言論時,並無證據顯示其有利用畫面上「告訴人照片」之個人資料,不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,原判決有罪,於法有違。

另原判決量刑明顯偏離與過往、本案罪名相同案件判決所形成之量刑行情,卻未說明何以應嚴重偏離行情之理由,顯失公平。又周玉蔻為節目主持人,為發動者及主導者,蔡玉真係於周玉蔻散布不實訊息後,始行附和,其犯罪情節明顯較周玉蔻輕,原判決卻判處2人相同刑度,亦顯失衡,難認適法。

考量周玉蔻、蔡玉真均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,聞聽者眾,具相當社會影響力,卻為炒作新聞,利用部分客觀事實,夾雜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之內容,以時間錯置、資訊拼湊及扭曲脈絡之方式形成特定敘事,使不實或真偽不明之訊息,具相當真實外觀,再透過電子傳媒、社群平台迅速且廣泛散布,且所言與公共利益無實質連結,不具公益辯論價值。

又告訴人已淡出公眾視野甚久,無從及時澄清,致其名譽、隱私等人格權受有重大損害,並且罹患創傷後壓力疾患等,難以平復,周、蔡2人所為,亦助長假訊息流竄,侵蝕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。

法官認為,周玉蔻為發動、主導者,案發前,逐日在節目中鋪梗、預告,逐步鎖定告訴人,告訴人表示要提告後仍不罷手,其犯罪情節及相對應的行為責任,本不應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,且有誹謗前科,仍未謹守職業分際,犯後否認犯行,難認有悔意。

蔡玉真則為事後附和,犯罪強度明顯低於周玉蔻,又犯後曾坦認己過,透露悔意,並關閉臉書,退出新聞媒體工作,身心狀況每況愈下。惟告訴人表示無法原諒,再斟酌2人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生活、經濟狀況等,依法判刑。

新聞來源: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/19146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