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視新聞網 10小時前 訂閱 觀光署公告潛水活動指引 禁止水域潛水最高罰5萬 觀光署強調,指引明定相關罰則,如果違反《發展觀光條例》,包含在禁止區域從事水域活動,最高處5萬元罰鍰;如果有營利性質,最高處20萬元罰鍰。指引可供地方政府、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水域活動管理機關,作為水域潛水活動的管理參據。 新聞來源: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8289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