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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視新聞網
10小時前

觀光署公告潛水活動指引 禁止水域潛水最高罰5萬

觀光署強調,指引明定相關罰則,如果違反《發展觀光條例》,包含在禁止區域從事水域活動,最高處5萬元罰鍰;如果有營利性質,最高處20萬元罰鍰。指引可供地方政府、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水域活動管理機關,作為水域潛水活動的管理參據。

新聞來源: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828914